▲(上排左一:上海东浩兰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纪...
最近,某企业以十位商品编码84798999.60申报进口品名为“绕线机”的商品,同时在规格型号栏中标明“用于给电机的定子绕线”。
果断地被计算机风控系统命中,转入人工审单,现场海关关员甚至都不需要企业进一步提供资料就能判定:归类错误,应归入84798110.00。由于该商品属于税则列名的商品且存在较大税差,被移送进入缉私处理流程。
涉事企业却觉得很委屈:“我们是按照国家法律守法申报的呀,为什么说我们错误?84798999.60的商品名称也是“绕线机”,我一字不差照着法条申报为什么还会有错?”这就涉及到《进出口税则》及其《实用手册》所不能回避的重名问题。
看下表:
由此可见,同样的主语存在于法律的不同条文中,其区分的重点在于定语/定语从句所规范的应用范围。这一范围不仅体现在商品编码的名称当中,也体现在税号本身所处的层级结构中。
(素材转自:海关发布,由“外综服”编辑,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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