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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2016年12月06日

温馨提示

今天(12月1日)起这些海关政策开始实施:

1.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3.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4.新增和调整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

5.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财关税〔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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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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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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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增和调整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

 

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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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
《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素材来源:12360海关热线,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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